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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债共签”是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吗?

作者:涂宗华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29次举报

  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复杂,尤其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问题。在过去,有的夫妻一方因对方有赌博、吸毒等行为背负了巨额债务,生存艰难。对此,为了避免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巨额债务,《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共债共签”。但是,“共债共签”并非唯一标准。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此可见,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此外,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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