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议采取诉讼离婚手段
众所周知,在我国现存的婚姻法框架下,一对夫妻想要离婚,有且仅有两种方式:
一是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
二是双方就离婚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诉讼离婚,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当配偶一方为服刑人员时,建议以采取诉讼方式离婚,原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第十条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由此可见,与正在服刑的配偶协议离婚时,需要满足两个条件: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由于服刑人员的特殊情况,想要满足上述两个条件,除了需要服刑配偶同意,还需要监狱及民政部门极高的配合才能完成。出于现实考虑,除非监狱同意由管理人员陪同离监办理,或民政部门配合上门办公,否则难以实现协议离婚目的。
二、诉讼离婚管辖法院
对正在服刑的配偶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如果双方都为服刑人员,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