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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危险驾驶罪

作者:涂宗华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8次举报

被告人,男,汉族,197534日出生,江西省某县人,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某县某镇。

201668日晚,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323省道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路段,与江某驾驶的赣B485XX重型货车发生碰撞。被告人徐某某摔倒在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被送往某某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办案民警在某某镇卫生院抽取了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液进行酒精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6mg/100ml2016712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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