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昌市新建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新公交认字[2016]第xxx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不合法、不合理的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
原告徐某诉被告叶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依法受理。原告认为,新建区交警大队作出的新公交认字[2016]第xxx号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合法且不合理,主要理由如下: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3月18日14时30分许,被告叶某某驾驶赣ACxxxx号白色xx牌小车行驶至新建区外xx路与xx路交界处十字路口由南向北时,突然违规调转车头并逆向占道停至路中间位置阻碍交通、遮挡过往车辆、行人视线。原告徐某驾驶非机动车两轮电动车途经该路口时,叶某某没有履行驾驶员职责,起步时没有观察车辆周边环境直接撞向非机动车后轮及驾驶员徐某,导致徐某身受重伤昏迷不醒,电动车受损的严重交通事故。
二、被告叶某某驾驶的赣ACxxxx号机动车未悬挂车牌且未购买任何车辆保险,应当在事故认定时承担相应责任。
据新公交认字[2016]第xxx 号事故认定书载明,叶某某驾驶的车辆系挂九江临牌,系2014年9月5日购买,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5条规定,原告不具备申领临时车牌的条件。叶某某驾驶的赣ACxxxx号未悬挂车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的规定。赣ACxxxx号未购买任何车辆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的规定,应当在事故认定时承担相应责任。
二、被告叶某某行驶车辆至十字路口时,莫明调转车头并逆向占道停至路中间阻碍交通、遮挡视线,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叶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新建区外环xx路与xx路交界处由南向北十字路口时,莫明调转车头并逆向占道停至路中间阻碍交通、遮挡视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第56条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负本次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
三、原告虽有未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的行为,主要是肇事车辆停在路中间阻挡视线引起,因此该行为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经新建区交警大队委托鉴定,原告的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非机动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原告通过交叉路口时,对周围车辆行驶均做了较为仔细的观察,才缓慢通过。但由于叶某某没有观察行车环境突然起步、加速致使原告躲避不及,才导致事故发生和原告开颅手术、叶某某至今才给付医药费肆仟元的结果。因此,原告认为,虽然原告的通行行为不完全符合规定,但已尽到了安全行驶的责任,不应当负事故主要责任。
综上,原告认为,本案中被告叶某某将车辆违规停在交叉路中间阻碍交通遮挡视线,突然加速起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新建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新公交认字[2016]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责任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特向贵院出具本意见书,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新划定责任及比例,以帮助伤者获得司法的最后救济。
以上意见,谨供贵院裁判参考。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
2016年9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