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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合伙纠纷代理词

作者:涂宗华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87次举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喻某某、杨某、邸某合伙纠纷一案,今天在贵院开庭审理,受原告及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围绕本次庭审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邹某某、喻某某、万某某等四人共同以喻某某名义和账户投资香港股票证券,并分成两方结算收益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现;喻某某去世后,喻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即三被告理应分割并返还财产。
本案原告杨某某与邹某某、万某某、喻某某等四人共同出资投资香港证券股票,各自分别转款至喻某某证券账户;而喻某某与万某某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经济上也完全混同,因此,喻某某与万某某为共同一方占有股票及资金财产的份额,而杨某某与邹某某原本是股友,邹某某与喻某某不算熟悉,故杨某某与邹某某为共同一方占有股票及资金财产的份额;而并非被告代理人所称是分成四方来结算各自财产份额,从杨某某与喻某某生前的短信来往、万某某、邹某某等的证词陈述均可反映股票是分两方结算财产份额,而不是四方各自独立份额;故在喻某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分割股票账户上的财产份额(包括股票和资金)并返还于原告。
二、在本案所涉及的喻某某股票账户中,属于原告、邹某某等上述四人共同出资所形成的财产份额(包括股票与资金),与喻某某另行投资的股票财产,是相互独立并可分割,该部分财产损益由喻某某单独享有或承担。
本案纠纷所涉及的喻某某香港证券账户中,起初是杨某某、邹某某、万某某、喻某某等四人先后出资转入喻某某账户资金,该部分资金不断进行股票证券操作,包括买进、卖出,且操作结果所形成的财产份额划分(即双方在某一时点上各自享有多少股票、多少资金余额),杨某某与喻某某、万某某等往来短信(其中涉及股票的重要短信12条)均予以匹配印证,加之邹某某、万某某等当事人的陈述证词均也反映。此外,为了便于查明案情,原告将整个股票账户中共同出资部分的自始至终的52笔操作经过进行整理,并与《公证书》、短信等相互印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共同出资部分的股票投资经过及财产份额划分的整理资料进行认真地甄别,而答辩称喻某某账户中的另行单独投资、单独决策和操作、单独承担损益结果的财产(目前发生亏损)要求原告来承担亏损,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
三、本案纠纷所涉及的股票财产应尽快分割返还,避免损失扩大,产生新的纠纷;否则,原告将保留被告未及时归还财产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追索权利。
本案所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原本是较为亲近的关系,彼此没有其他纠纷。其共同的亲人喻某某于2015年10月不幸去世,是各方都不愿意发生的事实,原告作为亲属也与万某某一道,在喻某某救治、临终、安葬过程中给予了充分的帮助,让逝者安息;在喻某某去世后的长达八个月的时间里,就本案所涉及的财产,原告主动与三被告多次心平气和地交谈,交谈中被告杨某作为喻某某母亲也一度体现出尊重事实、保持和睦、愿意返还的姿态,但最终因邸某一方表态未达成一致。原告依法提起诉讼,可以说是既十分痛心也迫于无奈;目前,由于涉案股票财产未及时分割返还,已因股票下跌导致价值缩水,双方都同时存在相当程度财产损失,而主要原因原告认为在于三被告,因此希望三被告本着尊重事实和法律,维护良好和谐的关系,妥善、积极地处理该纠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继续下去,如果因股票再度下跌导致损失,原告也将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综上所述,三被告应当本着尊重事实、诚实信用的原则,立即返还属于原告的财产份额,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庭能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作出公正的判决。
                           
                            原告:杨某某
               代理人: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涂宗华律师

                                   2016年8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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