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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作者:涂宗华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7日分类:法律文书代写浏览:705次举报

离婚协议书

甲方(男方):李某甲,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某某市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号。

乙方(女方):余某,女,1994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某某市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号。

 甲、乙双方于2016年2月14日在某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月3日生育儿子李某乙,2014年8月13日生育儿子李某丙。兹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甲与余某自愿同意离婚。

 二、因女方暂无经济基础抚养孩子,儿子李某乙和李某甲暂由男方抚养,待女方有能力抚养孩子时,双方再做协商。孩子由男方抚养期间,男方同意女方暂不承担抚养费。如遇到孩子在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大额支出(金额在人民币     元以上),双方各承担50%。

 三、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财产争议。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则由负债者自行承担。

五、在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学习和子女监护方正常生活的前提下,未抚养孩子的一方可随时探望孩子或与孩子保持电话沟通。在孩子的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在告知另一方后,可以将孩子接到自己身边,另一方有义务协助(春节例外,春节分单双号,2017年单号孩子应在在女方家过节,2018年在男方家,同时还应考虑孩子的意愿)。双方离婚后,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均不得在孩子面前相互诋毁对方。

 六、协议离婚当年男方同意给予女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作为经济帮助,不论其往后生活状况如何均不属男方应负责任。本协议生效的当天该款一次性支付给女方,女方收到该款后给男方出具收据。

 七、离婚后,双方均不得干扰对方及对方父母、亲友的正常生活。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年   月   日  

            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   涂宗华律师拟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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