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原告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两次开庭审理,本代理人也全程参与了案件的立案和庭审,现就案件中的若干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责任主体问题
原告系在某某楼盘做泥工时从高处摔下致伤。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该楼盘由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被告陈某系部分建筑施工项目的分包人;原告系由被告朱某某系根据被告陈某指令招揽而来的建筑工人,劳务费只是经由朱某某之手发放给原告,朱某某只是陈某下面的一个带班,朱某某本人也在工地上获得一份由陈某发放的报酬,因陈某非本地人,所以找一个当地人带班也符合常理,事故发生后陈某直接支付了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并直接参与赔偿的和解,因此,代理人认为,朱某某不具备作为雇主的法定条件,不应一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由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陈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关于责任划分问题
原告系失地农民,原以从事农村泥瓦匠为生计,因客观原因,文化水平不高且安全风险防范能力较差,被告理应关注这一特殊情况,更加注重安全保护。从工地上的脚手架搭建来看,应当说较为简易、不牢固且缺乏防护措施。庭审中,被告只提及向原告发放了安全帽,却从未提到或提供证据证明有向原告宣讲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安全防护技能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等等。从事故地点来看,原告摔落地离地面足有五六米高,在如此高度危险作业环境中,被告理应预测到所存在的巨大人身危险,并做好风险防范(比如在原告的后背加装安全防护栏、加绑安全绳或者指派两人协作等等),可事实却简单粗暴,一顶安全帽远不可能降低安全隐患,被告应当为自己的过失承担最主要的责任。
原告系家庭主要劳动力,负担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现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和已届退休的父母,可谓上有老下有小。截至现在,原告自由行动仍然十分不便,转弯和正常行走都要依靠双手叉腰才能缓解疼痛。原告或许在事故中存在一丝过失,恳请合议庭从事实出发,兼顾本着照顾弱势和扶危救困的原则,酌情判定原告负担5%左右的过错责任。
三、关于赔偿标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显示,原告家庭及父母的户籍所在地城乡分类代码为122,加之原告系失地农民,根据相关规定,原告的所有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城镇标准计算。
出院记录的出院医嘱显示,原告应绝对卧床休息3个月,加强四肢功能锻炼。加之初次鉴定意见认定原告误工期为180天,营养期为90天,护理期为90天。故综合考量,恳请合议庭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误工费按每天260元计算(证人和被告均承认原告每天报酬260元),护理期按90天计算,营养期由合议庭酌定。
以上即是代理意见的主要内容,谨供合议庭参考,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最大限度的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代理人:凃宗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