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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某某离婚纠纷答辩状

作者:涂宗华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2日分类:法律文书代写浏览:654次举报

答辩状

   答辩人:某某,女,汉族,1985年6月26日生,住南昌市某某某区某某某大道某某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原告李某甲诉答辩人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答辩人同意李某乙由其抚养

三、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抚养某乙所花生活费、结婚花费、付出的劳务费、生小孩住院费及保育院费用等没有事实依据,于法更是无据

第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原告与答辩人虽系自由恋爱,但相处时间较短,双方于2011年2月1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4日李某乙出生,至起诉时已4年有余。从时间上推算,李某乙系婚后8个月出生,双方均否认婚前及婚后短时间内已受孕。据答辩人回忆,在双方结婚前,原告与答辩人曾达成一个口头协议,原告承诺名义上会给小孩及答辩人一个完整的家。由此可知,原告在婚实际上已经清楚的知道即将出世的李某乙并非自己亲生,且在默认这种事实的情况下,与答辩人、李某乙共同生活了长达四年之久,现原告以李某乙并非其亲生而主张精神抚慰金不仅违背承诺,也是对事实的自我否认。

第二,关于李某乙抚养费。婚后四年内,原告与答辩人关系一般,答辩人并非一直与原告共同居住,答辩人与原告父母相处不融洽,李某乙的生活花费基本由答辩人开销,原告方实际上很少在李某乙身上花钱。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父母不但对李某乙照顾不周,甚至经常向答辩人索要生活费、伙食费。故若从事实出发,原告主张答辩人返还对李某乙的抚养费用显然是不尊重客观事实的。

第三,关于结婚花费。按照民间习俗,结婚男方都要给女方一定的彩礼及金银。对此答辩人父母考虑原告的经济状况并未强求,反而给予了原告很多帮助,陪嫁时不仅自己破费送去所有的家电(含彩电、冰箱、洗衣机等),还帮助原告联系解决了工作问题。原告方在结婚时一切从简,并未给付彩礼,且礼金都是由各方各自收取。故答辩人认为,原告主张结婚花费的赔偿没有事实依据结婚所购买的家电及其他设施有原告招行信用卡刷卡记录为凭据,请法院依法作出分割处理。

第四,关于共同生活期间的原告付出的劳务费、生小孩住院费及保育院费用等。对于劳务费,答辩人认为毫无依据,不予理会。生小孩住院费4000元系由答辩人从自己的招行信用卡中刷卡支付,有2011年10月2日和10月4日的刷卡记录为证;保育院费用不完全属实,李某乙仅上了很短一段时间的幼儿园,学费绝大部分都已退回原告,请法院调查核实。在双方矛盾激化后,答辩人便搬离原告住处,匆忙之际将部分医疗费、生活费票据及证件遗落在原告处,这些票据反映的金额均是从答辩人个人账户上支出,与原告及父母无关。

四、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

原告与答辩人结婚后共同居住于某某某某某大道某某号某某面积XXX㎡,该房产系原告购买的二手房,登记在原告名下,首付12万元,剩余20万元为建设银行贷款,分15年还清。诉讼中,答辩人至某某房管局查询到了房屋登记信息,但借款及还贷信息却因客观原因而无法获知。对此,答辩人已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答辩人认为,该房产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离婚,该房产依法应当作出分割。

以上即是答辩人针对原告起诉状中提及事项所提出的几点答辩意见,恳请法院在核实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正裁决。

 此致

南昌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罗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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