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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 |835人看过举报

一、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概念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又称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股东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某项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决的制度。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法律特征

(一)股东表决权的排除,只针对某个具体事项,并非是该股东表决权的完全否认。比如,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担保事项的表决。也就是说,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仅在该事项表决时适用表决权排除制度,但并不影响该股东参与其他事项的表决。

(二)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事项,一般都与该股东存在利害关系。比如,还是《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该条之所以对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适用表决权排除制度,原因在于该股东与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这也是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存在的原因。如果对该股东不适用表决权排除制度,因为利害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受损。

(三)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有法定性与任意性。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法定性体现在,适用情形依据公司法的明确规定;任意性体现在除了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适用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情形。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

(一)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对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不得参加决议事项表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6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让股权的,对转让股东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转让股东不得参加决议事项表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1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的,对发起人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发起人不得参加决议事项表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90条: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的,对发起人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发起人不得参加决议事项表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90条: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通过公司章程;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五)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的,对发起人适用表决权排除制度。发起人不得参加决议事项表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90条: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董事会成员;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六)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选举监事会成员的,对发起人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发起人不得参加决议事项表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90条: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监事会成员;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七)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的,对发起人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发起人不得参加决议事项表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90条: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八)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的,对发起人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发起人不得参加决议事项表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90条: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九)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的,对发起人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发起人不得参加决议事项表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90条: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十)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不能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特殊情况下,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103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1条: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十一上市公司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对股东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法律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1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衍生

(一)董事表决权的排除

公司法在规定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同时,也为董事设定了类似制度,我们称之为“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权利的限制

公司法在规定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同时,也规定了可以对股东行使的股东权利作出权利限制。我们称之为“股东权利限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合理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而且《公司法》第34条在规定股东分取红利的依据和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依据时,都规定的是“实缴的出资比例”。这也可以视为股东权利限制的权力来源。

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都可以受到限制,那么,股东的表决权能否受到限制呢?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作如下理解:

1、股东的自益权一般认为可以对其作出权利限制。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6条规定来看,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可以对其作出限制的股东权利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这些股东权利无一不是股东自益权。之所以规定股东的自益权可以受到权利限制,主要是考虑到,对于股东来讲,其对公司最核心的义务的是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根据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公司就有权对其本应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作出合理限制。

2、股东的共益权一般认为不可以对其作出权利限制。这是因为,股东之所以成为股东,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固然是最重要的条件,但其他的形式要件也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参与公司章程的签署、出席股东会会议等。尤其是在代持股的情形下,存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现象时,显名股东虽然并未实际出资,但从外观上看,显名股东仍是作为公司真正股东出现的。况且,与股东的自益权相较,股东的共益权与股东的出资义务的关联度更远、更弱。基于这些原因,一般认为,不可因为股东出资存在瑕疵而限制其股东权利中的共益权。

3、根据以上分析,表决权作为股东共益权的一种是否也不可以被设定权利限制呢?笔者认为,尽管目前立法没有对此作出相关明确规定,对于出资瑕疵的股东的表决权作出合理限制还是应该允许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6条规定的可以限制的股东权利是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这最后一个字“等”显然就体现了其他股东权利被纳入限制对象的可能。

2)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既然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排除股东的表决权,那么在股东出资存在瑕疵的情况下,限制股东的表决权也未尝不可。况且,表决权的限制对股东权利仅是部分剥夺,而表决权的排除对股东权利却是完全剥夺。因此,允许激烈程度更大、后果更为严重的表决权排除制度存在,却否定激烈程度相对较小、后果严重性相对较弱的表决权限制制度,应该是没有合理性的。

3)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分为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但《公司法》第42条在规定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时,只规定了“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没有明确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还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这就为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提供了法律空间。况且,《公司法》第42条还进一步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实际上是将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与否以及如何限制,交由公司可以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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