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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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7日|分类:拆迁安置 |262人看过

【案情简介】

张某某婚前系原突泉县太和村村民,1997年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口粮田及承包地共计5.7亩。2000年1月,张某某与水泉镇水泉村村民计某某结婚,婚后在水泉村居住。太和村以出嫁妇女的土地要收回为由,当年就将原告的口粮田和承包地全部收回分包给其他村民。张某某多次找太和乡及太和村协商,被告以出嫁妇女的土地要收回为由,始终未解决。张某某状告六户镇太和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赔偿。

【调查与处理】

突泉县人民法院认为,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张某某在太和村委会取得了5.7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30年。2000年太和村委员会针对“地少人多,人地矛盾突出”的情况,太和村委员会三社召开了村民会议,公布了土地调整方案(收回死亡、嫁出村民的土地,分给新出生、嫁入人员),由村民举手表决通过后实施,张某某因外嫁,在这次调整中土地被收回。经突泉县人民法院审理,收回张某某土地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收回张某某的土地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同时也应当看到,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在这样长的承包期内,农村的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也难以做到。如果出现个别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等特殊情形,仍然不允许对承包地进行小调整,将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在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实现非农就业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将使这部分农民失去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既有悖社会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在特殊情形下,应当允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必要的小调整。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即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这里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2、部分农户的土地被征收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丧失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不要征地补偿等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3、人地矛盾突出的。关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一般是指因出生、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导致人口变化比较大,新增人口比较多,而新增人口无地少地的情形比较严重,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在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进行调整。

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做法是,新增人口按照先后次序排队候地,到调整期时“以生顶死”,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抽补”,将死亡或者户口迁出的农民的土地调给新增人口,调整期一般为5至10年。调整还应当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是:“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样规定是为了体现多数农民的意愿,防止随意调整承包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的含义是,考虑到土地所有者和发包主体的不同,并根据本法第12条的规定,如果土地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这里的“村民会议”应当指村集体范围内的村民会议,即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村民会议;如果土地是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的,这里的“村民会议”应当指村民小组范围内的村民会议,即由村民小组成员组成的村民会议。本款规定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应当指组成村民会议的全体成员的2/3以上成员;2/3以上村民代表,应当指由村民代表组成的村民会议的全体代表的2/3以上代表。

太和村委员会调整土地是为了缓解人地矛盾突出问题,制定了方案,对符合条件的个别农户间土地进行“抽补”,并且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其行为维护了社会公平,有利于社会稳定,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张某某的案子是一个普通又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农牧民懂法守法始终是我们普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张某某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并没有真的知法、懂法。“七五普法”开展后现多以此类贴近生活的案例来解读法律法规,让法律更贴近农牧民的生活。

自古以来都有“民以食为天”这句话,也就是说无论何时,人们都是要以填饱肚子为首要任务。而农民赖以生存的来源就是种地,种地需要土地。只有拥有土地的农民才能够生存下去,而失去了土地的农民就会陷入青黄不接。所以土地对农民来说非常重要。农民收人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而土地又是农民收入的基本保障。因此,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切人点,探讨《农村土地承包法》让农民更加清楚自己所具有的权力,从而对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很重要的意义

立足于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民增收、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工作大局,也要切实加强农村 “两委”班子成员学法用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两委”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接受村民监督。加强农村 “两委”班子成员法律知识培训,围绕农村多发的土地使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民间借贷、农民工维权等热点难点问题,重点培训《婚姻法》、《土地承包法》、《人民调解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常用法律法规,让他们成为学法用法带头人。注重提高农村 “两委”班子成员依法化解矛盾的能力,强化法治意识,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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