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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户口不迁走约定保证金保护权益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 |257人看过举报


案情介绍:买房户口不迁走 卖方要求免责退还保证金
张三在2015年8月与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位于华新家园的一套89平米的两居室卖与李四。合同中同时约定,李四必须在2015年11月30日前将房子上的全部户口迁走,并扣留房款中的20万作为保证金。2015年9月,双方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以后,李四将户口迁走,但是李四的前夫王某户口仍在涉诉房屋,经多次协商王某拒绝迁出户口。李四诉至法院,认为户口迁动属于户籍部门管理,王某不属于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她已将户口迁出,履行了合同,要求张三退还20万押金。
法院判决:驳回李四的诉求 押金需待过户后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现王某不同意将户口迁出,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应由李四承担,李四主张该约定属于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现李四要求张三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亦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买房户口不迁走 约定保证金保护权益
1.根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自愿平等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本案中,虽然户口迁移无法强制处理,但是基于不迁移户口需支付违约金或者保证金等约定,法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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