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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可以单方决定终止妊娠吗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343人看过举报


      在现实生活中,女方怀孕后,因各种原因会瞒着男方私自去做人工流产,而男方及其家人都希望生下这个孩子。对于女方流产行为,男方认为女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女方无权自行终止妊娠。事实上,在我国久远的传统中,生育孩子是作为一个女方(妻子)的基本“义务”,是否生育的决定权更多时候掌握在男方及其家庭之上。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妻子能否单方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问题。

        律师的观点是:女方有权单方决定终止妊娠,且没有没有侵犯男方的权利。

        首先,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支配。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从法律上确认了生育权首先属于妻子的人格权,而人格权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应当予以第一位的重点保障,公民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人格权不受他人干涉。



        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同时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这并非表明法律剥夺了“男人的生育权”,而是因为女性在怀孕、生产和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承担比男性更多的风险和艰难困苦,所以更多地赋予女性生育自由,体现了对妇女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



        第三、《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该条既对妻子终止妊娠的权利予以保障,同时也没有否认丈夫的生育权,并给予丈夫以救济的途径。



        由此,首先,女方有权决定终止妊娠而不侵犯男方的生育权;其次,男方的生育权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最后,当男方想行使生育权而女方不同意时,男方可起诉至法院请求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由离婚。



       律师提醒:从法律角度来说,女方可以单独终止妊娠,这能很好的保障妇女的权利,以免沦为生育的机器。但实际生活中,是一个多方面的,牵扯多个家庭,甚至社会问题,女方在做出决定时一定要考虑周全,谨慎使用该项权利,以免自己后悔,毕竟一旦形成事实,则无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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