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由父母生,爷爷奶奶养的现象屡见不鲜。貌似老人带孩子也变成一种特殊的“义务”。但在法律当中也确实如此吗?司法实践中就出现过这样的案例:
小王与小张在2010年10月结婚。2014年,夫妻俩有了儿子张小某。小王与小张平时工作繁忙,儿子出生后便由外婆陈某照顾。2016年的一天,女婿小张向陈某出具《承诺书》,其中载明:本人承诺岳母带孩子期间,本人愿意支付每月三千元辛苦费,每年底支付一次。
2019年8月,夫妻俩产生矛盾后分居,儿子随母亲小王及外公、外婆生活。不久后,小王提起离婚诉讼。直到2020年底,法院判决二人准予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孩子一直由外婆陈某负责日常生活,但女儿、女婿却从未兑现辛苦费。最后,外婆陈某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支付照顾孩子期间的辛苦费,共计20余万元。对此,小王辩称承诺书由小张一人出具,且内容明确表示该笔费用由小张支付,应系小张的个人债务,不应由其支付;小张辩称,因为一家三口与岳父岳母共同生活,岳母照顾张小某,而小王也照顾两位老人,因此无需支付岳母主张的费用。
法院认为,法律上规定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义务,小张和小王是法定监护人且具有监护能力,法理情理之中都应该抚养教育子女。不是法定监护人的外婆,对于外孙的抚养教育并不具有强制义务。小王、小张请陈某帮忙照顾孩子,小张以出具《承诺书》的方式,自愿承诺向陈某支付每月3000元的辛苦费,应当依约定支付费用。由于《承诺书》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2月20日,在这个落款时间之前,外婆陈某照顾李小某属于自愿、无偿。支付辛苦费的时间应从2016年2月20日至2020年10月10日。《承诺书》虽由男方一人出具,但孩子是两个人的。小王辩称辛苦费系小张个人债务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的裁判结果回答了:帮忙带娃并不是老人的义务。据《民法典》之规定,父母对子女在法律上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当父母不履行《民法典》规定的义务时,其子女或者不能自理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向法院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父母作为法律上监护人,就应该积极履行抚养、保护和教育的义务,但越来越多的子女将抚养孩子的责任转嫁老人身上,让家中老人去承担责任与义务,就法律上来讲,老人对孙辈在法律上也没有抚养义务,帮子女带娃是情分不是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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