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泽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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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X与山西某某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侯泽英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6日 205人看过 举报

2026-03-2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2 年 7 月,太原的章经老乡介绍,为山西某某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做商铺装修的电工活,双方按平米结算费用。7 月 4 日,章在该公司第四个商铺装修时,站在 2-3 米的梯子上接打电话后,拆卸屋顶灯螺丝时触电摔落受伤,随后被该公司职工范送至中铁十七局集团中心医院治疗,8 月 6 日出院,经诊断有脑疝、双侧颞叶脑出血、骨折等多项伤情。

自行委托鉴定后,被认定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误工期 180 日、护理期 90 日、营养期 90 日,其自行垫付了医疗费 9771.95 元、鉴定费 2500 元,被告公司仅支付部分医药费和 1 万元工资后,便不再承担相关费用。因协商无果,章将山西某某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最初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合计 248485.45 元,庭审中又变更诉求,要求赔偿合计 259034.25 元。

被告公司辩称,是范个人找章承揽活计,并非公司行为,章起诉的主体不适格;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并非劳务关系,公司作为定作人无过错,章作为熟练电工,违规单人作业、带电操作且未佩戴防护工具,还在作业时接打电话,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此外,公司已为章垫付 4 万多元医药费,还支付了其全部工作的 1 万元报酬,即便担责也仅为次要责任。经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是范的女儿。

办案经过

2023 年 11 月 2 日,太原市小店区某某法院对该案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各自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

庭审中,双方针对赔偿金额、责任划分、证据效力等问题展开举证质证。被告对章自行委托的鉴定结果、各项赔偿的计算标准均提出异议,还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法院随后委托山西某某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与章自行委托的鉴定结果一致,均为一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同时,被告举证了垫付医药费、急救费、护工费等票据,原告也提供了住院病历、医疗费缴费凭证、电工证照片等证据,法院对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据均予以确认。

法院经审理查明,章的电工证已过期,其违规操作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公司在选任电工时,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明知章电工证过期仍将电路工作交由其负责,存在选任过错。此外,范伟的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而是代表被告公司,被告主体适格。

审判结果

太原市小店区某某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责任划分:本案双方为承揽法律关系,章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自行承担 80% 责任;被告公司因选任过错,承担 20% 的赔偿责任。

2.费用核算:法院依法核算原告受伤产生的各项合理损失合计 291429.15 元(含原被告双方垫付的医药费、急救费、护工费等所有相关费用),被告需承担 20% 58285.83 元,扣除其已垫付的医药费、急救费、护工费、鉴定费等费用后,还需支付章1386.93 元。

3.诉讼请求驳回:章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未提供有效原件证明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法院不予支持;其自行委托的鉴定费 2500 元,法院也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核减为 12500 元,其余超出法院核算标准的赔偿诉求,均被驳回。

4.诉讼费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514 元,由原告章承担 2011 元,被告山西某某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承担 503 元。

法院判决被告山西某某有机农产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XX 1386.93 元,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太原某某法院提起上诉。


侯泽英律师,男,1984年出生,电话:18636821659,党员,山西晋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支部书记,山西省优秀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晋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120********4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山西晋杰律师事务所
1140120********41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