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5 年 6 月 30 日,盖州的崔某与山西的赵某、冀某补签了聚丙烯货物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 761.2 万元,双方约定了货物规格、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签这份合同前,崔某已经给赵某、冀某付了 471.12 万元货款,对方也打了定金收条确认收到。但后续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赵某、冀某只给崔某送了价值 110.56 万元的货,还退了 60.56 万元货款,剩余货物经崔X多次催促,始终没有交付,导致崔X买货的目的根本实现不了。
为此,崔某将赵某、冀某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共同退还 300 万元定金,按合同总金额 20% 支付 152.24 万元违约金,还要求二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面对起诉,赵某、冀某认可应退的本金是 300 万元,但提出了多项异议:一是认为这笔钱该由辽宁省葫芦岛市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还申请追加这家公司为被告;二是因为某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被立案,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三是拒绝支付违约金,理由包括双方有不同版本的合同、上游公司涉骗属于不可抗力、原告可能修改合同、原告存在先违约行为、合同违约责任约定不平等等,甚至提出算下来崔某反而倒欠自己钱。
另外,双方都表示,除了本次涉案合同,之前的资金和货物往来已经在 2025 年 6 月 29 日结算清楚,和本案无关。
办案经过
2025 年 7 月 3 日,辽宁省盖州市某某法院正式受理了崔X起诉赵某、冀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崔某委托了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被告赵某、冀某也共同委托了山西XX的侯XX律师出庭应诉,双方均当庭陈述了各自的主张和理由,被告方在庭前还向法院提出了追加葫芦岛市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申请。
本案的庭审相关工作已全部完成,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陈述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质证。
审判结果
在现有审理材料中,本案的最终审判结果尚未明确载明,辽宁省盖州市某某法院将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
侯泽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