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四川的任某某在 2023 年 8 月 6 日,到芜湖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太原市杏花岭区某某工地做木工,双方没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没给任开贤交社保。8 月 21 日,任某某在工地 13 号楼干活时,从 13 层外架掉到 11 层外架受伤,被送医诊断出胸腰椎、肋骨骨折等多处伤情,公司垫付了医疗费后,双方就后续问题协商不成。
任某认为自己和芜湖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承担相关责任;而公司称已将工地木工工程分包给何XX经营的太原市小店区某某劳务服务部,任某是该劳务部找来的,受何某管理、由其发工资,和公司没有劳动关系,还认为任某提出的用工主体责任诉求超出了最初的仲裁范围。
办案经过
1.劳动仲裁阶段:任某先向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己和芜湖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 2023 年 8 月起存在劳动关系,2024 年 8 月 26 日仲裁委驳回了他的这一请求。随后任某又于 8 月 29 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其受伤的用工主体责任,仲裁委以该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2.法院审理阶段: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任X向太原市杏花岭区某某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为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若不存在则要求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且诉讼费由公司承担。法院于 2024 年 9 月 9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双方的委托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交换、质证,并查清了案件事实。
审判结果
太原市杏花岭区某某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作出判决,结果清晰分为两点:
1.确认任某和芜湖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 2023 年 8 月起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因是任某在工地受何某管理,工资也由何某发放,且无证据证明何某是公司工作人员,双方既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要求,也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2.判决芜湖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任某2023 年 8 月 21 日的受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因是何某的劳务服务部虽营业执照写了可做劳务服务,但无证据证明其具备劳务施工的相应资质,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主体,按相关规定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此外,案件受理费 10 元减半收取为 5 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如果双方对该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太原某级某某法院提起上诉。
侯泽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