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 年 9 月,李某入职晋中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会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后续还续签了一年,李某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6 月平均月工资为 4837.72 元。公司从 2021 年 1 月才开始为李某缴纳社保,其 2020 年 9 月至 12 月的社保是自己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的。
2022 年 7 月 10 日,李某在办理业务时与小区业主发生争执,公司认为李某态度恶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将其辞退,还在办理社保停缴时把离职原因登记为 “劳动者自动离职”,虽李某多次要求变更,公司最终也未改正,导致她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李某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自己垫付了社保、无法领取失业金,多次和公司沟通赔偿事宜无果后,向榆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的她,又向榆次区某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一个月工资、垫付的社保费用、失业保险金等共计 32161.76 元,并由公司承担诉讼费。
公司则辩称,辞退李某是因为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属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和提前通知的工资;公司已履行社保缴纳义务,李某领不到失业金是其自身原因,不同意承担相关赔偿。
办案经过
李某先向榆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拖欠工资、未提前通知的一个月工资、社保损失、失业保险金损失等共计 38259.48 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作出裁决,仅要求公司支付李某2020 年 9 月至 12 月养老保险中用人单位应缴部分,驳回了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李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开开庭审理,双方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违法,同时还对社保损失、失业保险金损失的承担问题各执一词。
庭审中,公司提供了现场视频、员工手册、辞退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李某违反公司制度,辞退程序合法;但李某质疑公司提供的视频不完整,无法反映业主先辱骂自己的事实,且员工手册制定程序不合法、会议纪要有瑕疵,还指出公司有监控却拒不调取完整内容还原真相。
对于社保损失,李某称自己补缴社保多支出了 3179.16 元,公司则以试用期不缴社保、诉求超仲裁时效抗辩;对于失业保险金损失,李某主张因公司登记离职原因错误导致自己无法领取,公司则称是李某自身原因导致未能领取。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社保缴费证明等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核查。
审判结果
榆次区某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核心判决结果如下:
1.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行为,判令公司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19350.88 元;对李某要求支付未提前 30 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的请求,予以驳回。
2.法院认为公司试用期不缴社保、诉求超仲裁时效的抗辩不成立,判令公司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李丽青社保损失 3179.16 元。
3.法院认定因公司登记离职原因错误且未改正,导致李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判令公司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李丽青失业保险金损失 4794 元。
4.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晋中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若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逾期未履行,还可能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双方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晋中某级某某法院提起上诉。
侯泽英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