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泽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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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X与袁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侯泽英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1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袁XX因与被上诉人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7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袁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袁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XX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7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250604.68元的诉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相关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一审庭审时,上诉人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的借贷法律关系进行了举证,包括对借贷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支付的时间等;上诉人举证的聊天记录上已经明确显示被上诉人是在向上诉人借钱,微信聊天记录亦属于电子证据,同样可以证明民间借贷事实的存在。上诉人对出借的具体数额进行了举证,且上诉人一再告知一审法院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在手机上存有原始数据,一审法院却根本不去查看上诉人手机上的原始数据,并据此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上诉人虽然没有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全部数额,但上诉人已经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了上诉人将11960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支付给了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一审判决并未支持该119600元的请求,而是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庭审之后,上诉人已经取得新证据,该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一审庭审结束后,上诉人亲自去内蒙古找到被上诉人,让其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又再次签订《情况说明》一份,该两份证据被上诉人均已明确承认尚欠上诉人本金231046元,并自愿偿还网贷利息19558.68元。我方认为该两份证据已充分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就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而且也足以推翻一审判决。
袁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8年2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原告通过中国XX银行向被告转账64600元;2018年2月24日至2018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转账46441元;2018年8月23日原告通过XX银行向被告转账55000元。庭审中原告诉称剩余167194元是网贷平台借款。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仅依据部分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及交易明细复印件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诉称剩余167194元借款是网贷平台借款与其提供的证据交易明细与诉讼欠款金额不符,且原、被告交易频繁,被告亦未到庭认可。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均不能印证借款事实的成立。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的合意,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袁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袁XX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9年9月9日,袁XX向袁XX出具借条及情况说明,该“借条”及“情况说明”的内容均是袁XX书写,借条终结处有袁XX签字并捺印;“情况说明”终结处有袁XX、袁XX分别签字、捺印。上诉人袁XX向法庭提供本人及诉讼代理人侯XX与袁XX的往来微信,证明袁XX对袁XX借款事实的认可。
本院认为,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袁XX依据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及交易明细提起诉讼,主张袁XX与袁XX之间存在真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且双方在索要借款中有往来微信予以证明,同时,在原审判决于2019年9月5日作出后,2019年9月9日袁XX仍然对欠袁XX的欠款250604.68元予以认可,并出具借条及情况说明。对该借条及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袁XX欠袁XX人民币250604.68元应予偿还。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7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袁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袁XX借款人民币250604.68元。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589元,由被上诉人袁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侯泽英律师,男,1984年出生,党员,山西晋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支部书记,山西省优秀党员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较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晋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120********4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