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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缓刑

2024年08月05日 | 发布者:陈萍 | 点击:9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某,2020年11月某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陈萍,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一部刑诉某号起诉书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2020年11月某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萍,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一部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及其辩护人陈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某日某时许,在临海市某室内,被告人某某和前夫因女儿结婚彩礼数额之事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接触,后被告人某某用水果刀将被害人前夫腹部捅伤。经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前夫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

2020年9月某日晚,被告人某某接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刀一把;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照片、户籍资料、伤势照片、收条、谅解书等;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陈萍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某某系初犯、自首、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某某有自首情节,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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