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爱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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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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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作为被告方完胜!

发布者:单爱萍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33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

被告:南京HT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路****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峰,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爱萍,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201831日至20181030日加班工资66068.96元;2.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810.34元;3.支付20188月、9月、10月份工资差额合计273元;4.补缴201831日至20181031日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5.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258.62元。事实和理由:201831日,原告与被告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被派到位于玄武区运粮河西路99号的圣和文化交流中心酒店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原告在职期间没有休息日,每天上班12小时,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甚至连20188月、9月、10月工资也未按时发放,导致原告合法利益严重受损,原告被迫于20181031日离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具状法院,请求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HT物业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扬州锦程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资由锦程顺公司负责人王玮伟发放,其主张被告支付加班工资、欠发工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且补缴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律师函、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下列事实:

20183月,朱至南京市玄武区运粮河西路99号的圣和文化交流中心酒店从事安保工作。20181030日,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EMS向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律师函,律师函载明:201831日,朱进入贵单位工作,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然而贵单位并未与朱按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甚至拖欠了八月份、九月份、十月份工资,严重损害朱本人利益。委托本律师给贵单位发函的目的,就是告知贵单位,朱本人将于20181031日与贵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追究贵单位的法律责任。

2019116日,朱HT物业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相同。当天,南京市玄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宁玄劳人仲不字[2019]7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朱未供证明与HT物业公司具有劳动人事关系及与其请求事项相关事实的初步证据为由,决定对朱的申请不予受理。朱遂提起本案之诉。

庭审中,当事人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朱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提交下列证据:

1.招商物业秩序维护员值班/交接班记录、圣和酒店门岗岗位一纸禅、20183月、4月、5月、6月、8月、9月考勤表。证明原告每天工作12小时,白班从早8时至晚8时,晚班从晚8时至次日早8时,中间无休息,无节假日。

2.秩序维护服务合同书及银行付款回单。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2018年圣和药业园区物业的秩序维护服务工作发包给HT物业公司,并按月支付HT物业公司安保服务费。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HT物业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HT物业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提交下列证据:

1.秩序维护服务合同书。证明公司已将2018年圣和药业园区物业的秩序维护服务工作发包给了锦程顺公司。

2.银行交易记录、南京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清单。HT物业公司负责人潘成已将安保服务费按月支付给锦程顺公司总经理(唯一股东)王玮伟。

3.情况说明及企业登记信息。锦程顺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唯一股东是王玮伟,201921日,锦程顺公司向HT物业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我司员工朱因劳动纠纷一事,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案,我司将全权负责处理相关事宜,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赔偿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质证认为,3份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王玮伟曾出示过社保缴费情况,显示的是在HT物业公司缴纳,即使王玮伟是锦程顺公司的股东,也无法证明其不是HT物业公司的员工。

庭审中,朱陈述,其系根据锦程顺公司网上招聘信息至圣和文化交流中心酒店从事安保工作,工作由王玮伟等人安排,工资标准是与王玮伟协商确定,且由王玮伟发放。诉讼过程中,本院与王皓申(曾用名王玮伟)进行了谈话,王皓申陈述,HT物业公司已将圣和药业园区物业的秩序维护服务工作转包给锦程顺公司,朱是锦程顺公司的员工。另外,王皓申还陈述,曾委托HT物业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朱提交的招商物业秩序维护员值班/交接班记录、圣和酒店门岗岗位一纸禅、考勤表等证据,均无HT物业公司名称或印章,不能证明其为HT物业公司提供劳动、接受HT物业公司的管理;秩序维护服务合同书和银行付款回单,也只能证明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2018年圣和药业园区物业的秩序维护服务工作发包给HT物业公司,并按月支付HT物业公司安保服务费。而HT物业公司提交的秩序维护服务合同书和银行交易记录,以及王玮伟陈述朱是锦程顺公司员工,朱陈述根据锦程顺公司网上招聘信息来工作,工作由王玮伟安排,工资由王玮伟发放等,能证明HT物业公司已将圣和药业园区物业的秩序维护服务工作转包给锦程顺公司,朱系锦程顺公司招聘,锦程顺公司安排工作,发放工资。朱仅以HT物业公司曾为王玮伟缴纳过社会保险费而主张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院不以采纳。朱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与HT物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主张HT物业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工资差额、补缴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朱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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