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梁忠平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5日 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被逮捕。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忠平,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等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等及辩护人梁忠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初,被告人朱某等合伙在舟山市定海区某处种植某等树木。同年,因该土地被人民政府征用,被告人朱某等获得苗木赔偿款人民币7685834元,并将该土地上的树木移交某委员会所有。同月31日,被告人朱某等经商议,决定将上述树木偷种至某土地,以期在该土地被征用时获得苗木赔偿款。当晚,被告人孔某通过租赁某土地。之后,被告人朱某雇佣人管理偷种树木。至案发,被告人朱某等偷种某共计804株,共计价值人民币9648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某土地上扣押被告人朱某等盗挖的某804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土地租赁协议、接受证据清单、苗某、苗木赔偿协议书、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录像资料、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朱某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