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忠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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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合伙人律师执业3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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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开设赌场罪一审,经律师介入辩护法院判决缓刑

发布者:梁忠平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5日 14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忠平,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梁忠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左右至2019年3月期间,房(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吴某商量,由房将一台捕鱼机放置在被告人吴某共同经营的舟山市超市内供他人赌博,并许诺给予一定好处费,被告人吴某则负责收取、结算赌资和日常管理。期间,共有多名赌客利用该捕鱼机进行赌博,累计赌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9万余元。公诉机关以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录音资料、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吴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适用缓刑。

辩护人梁忠平辩称,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非法获利数额回避不提,赌资数额的认定存在程序错误、缺乏依据,故不能认定赌资金额为159万元。被告人吴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且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XX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吴的犯罪情节、性质,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吴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吴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律本科毕业,市律协理事。88年参加全国律师统考取得律师资格。92年组建本市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执业律师至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舟山
  • 执业单位: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919********3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刑事辩护、海事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