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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梗阻误诊致少年死亡,基层卫生室承担主要责任 ——韩某诉某卫生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张小波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3日 56人看过 举报

2026-03-23

律师观点分析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6日14时30分许,患者韩某(14周岁)因腹痛、呕吐至某卫生室就诊。该卫生室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诊断韩某为“消化不良”,予以针灸及注射治疗,治疗后韩某回家休息。

当日19时30分许,韩某病情未见好转,再次至该卫生室就诊。陈某某诊断韩某为“低血糖”,给予两支葡萄糖口服,后韩某再次回家休息。

当日22时许,韩某出现呕吐症状,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韩某符合陈旧性腹腔内粘连并发肠管嵌顿、急性绞窄性肠梗阻致肠道功能紊乱、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韩某父母认为卫生室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韩某死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卫生室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二、【争议焦点】

1.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基层卫生室接诊腹痛、呕吐患儿时,是否尽到与自身诊疗水平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误诊、误治?

2. 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如何认定? 如果卫生室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儿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如何?

3. 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患方主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是否合理?

三、【双方观点】

原告方诉称: 卫生室在两次接诊过程中均未能准确诊断病情,第一次误诊为“消化不良”,第二次误诊为“低血糖”,未履行转诊告知义务,导致患儿急性绞窄性肠梗阻未能及时得到有效治疗,最终死亡。卫生室的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与患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被告卫生室辩称: 患儿死亡系其自身疾病所致,卫生室系基层医疗机构,诊疗水平有限,已尽到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诊疗义务;第二次接诊时已告知患儿转诊,但患儿家属坚持在卫生室治疗;鉴定意见所认定的责任比例过高,且鉴定材料不完整,申请重新鉴定。

四、【裁判结果】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

1. 卫生室第一次接诊时,未按照诊疗常规对患儿进行详细病史询问和切实有效的体格检查,未能进行充分的鉴别诊断,临床诊断思路狭窄,导致误诊,存在过错;

2. 卫生室第二次接诊时,存在错误诊断、错误治疗,且未告知患者到上级医院就诊,致使患儿病情逐渐恶化、最终死亡,存在过错;

3. 卫生室的医疗过错与患儿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主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予以采信。同时,考虑到患儿年仅14周岁,其监护人亦未尽到足够的监护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综合鉴定意见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卫生室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卫生室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处理丧葬事宜合理支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万余元。

五、【分析研究】

本案是一起因基层医疗机构误诊误治导致患儿死亡的典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对于代理此类案件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一、精准锁定基层医疗机构的过错边界

本案中,被告卫生室辩称其系基层医疗机构,诊疗水平有限,不应以三级医院的标准衡量其诊疗行为。代理律师在鉴定申请中准确把握这一核心问题,引导鉴定机构围绕“与基层医疗机构诊疗水平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展开分析。鉴定意见明确指出:即便作为基层医疗机构,亦应履行基本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鉴别诊断义务,并对危重病情及时转诊。本案卫生室两次接诊均未能作出正确诊断,且未履行转诊告知义务,其过错程度已超出合理范围。

二、多因一果案件中监护人的过错因素考量

本案中,法院在认定卫生室承担主要责任的同时,也指出患儿监护人未尽到足够的监护义务——在患儿病情持续未见好转的情况下,未及时自行转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这一认定提示代理律师,在医疗损害案件中,除医院过错外,患方自身因素(包括疾病严重程度、监护人注意义务等)亦可能影响责任比例的划分,需要在诉讼策略中予以充分考虑。

三、司法鉴定在医疗纠纷中的核心作用

被告卫生室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主张鉴定材料不完整、责任比例过高,但因其在鉴定材料质证阶段未提出异议,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或实体错误,法院最终未准许重新鉴定。这一处理结果提示代理律师,在诉前鉴定材料质证环节必须严谨细致,确保鉴定检材的完整性、真实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鉴定意见的采信。

四、赔偿项目的精细化主张

代理律师在赔偿项目主张上,除常规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还主张了尸检产生的冷冻、运输等合理费用。法院最终支持了其中13200元,体现了律师对赔偿项目精细化的把握能力。

结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基层医疗机构误诊误治致患者死亡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代理律师通过精准运用司法鉴定锁定医疗机构过错,在多因一果案件中准确把握责任比例划分,最终为患方争取到合理的赔偿。本案对于处理涉及基层医疗机构诊疗过错、多因一果责任划分等情形的医疗损害纠纷,具有重要的实务参考价值。

张小波律师简介张小波 律师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一级律师个人简介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55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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