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患者韩某某,女,60多岁。因长期腰椎、颈椎疼痛,于2025年先后三次至治疗人高某某处接受注射治疗。前两次治疗后患者无明显不适。第三次治疗(12月14日)时,高某某在患者项部进行注射(药物包含利多卡因、维生素B12、曲安奈德),注射后不久患者即出现胸闷、气短、呼吸困难,随即意识不清、呼之不应,呼吸心跳停止。现场人员立即呼叫急救,救护车到达后持续心肺复苏,并送入某市中心医院急诊抢救。虽恢复自主心律,但患者呈深昏迷状态,后于12月15日转至某大学第二医院继续治疗,终因病情危重于12月17日下午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对治疗行为产生质疑,认为高某某的注射操作存在过错,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为查明死因,某区卫生健康局委托某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尸体解剖及死因鉴定。鉴定意见为:韩某某符合项部注射致硬脊膜损伤、全脊麻致急性中枢及呼吸循环障碍死亡。鉴定同时指出,注射部位对应第5-6颈椎棘突间,针道穿破硬脊膜,导致硬脊膜外、硬脊膜内出血,脊髓水肿,结合所用药物含利多卡因,可引发全脊麻,进而迅速出现呼吸循环衰竭。
2026年初,双方在某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高某某向韩某某家属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十余万元(具体数额隐去)。本案以调解方式终结,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实现了案结事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以下两点:
1. 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即高某某实施的项部注射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其操作是否直接导致患者死亡后果。家属认为注射部位选择不当、操作失误是造成硬脊膜损伤的直接原因;高某某则主张其采用的是常规封闭疗法,注射深度、药物均无不当,死亡系患者特殊体质或基础疾病所致。
2. 损害后果与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若认定治疗行为有过错,则需明确该过错对患者死亡的原因力程度。鉴定意见虽明确死亡系因注射致硬脊膜损伤引发全脊麻,但需结合患者自身基础状况(如高血压、动脉硬化等)综合判断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
【双方观点】
一、患方观点
患方认为,高某某作为提供治疗服务的执业人员,在注射操作中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导致患者当场出现危重症状并最终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1. 注射部位不当,风险极高。 高某某在患者项部(颈椎棘突间)进行穿刺,该区域解剖结构复杂,毗邻脊髓、硬脊膜等重要组织,非专业医师在缺乏影像引导的情况下盲目穿刺,极易损伤脊髓及硬脊膜。尸检证实针道直达硬脊膜并造成撕裂,足以证明操作存在重大过失。
2. 药物注入蛛网膜下腔,引发全脊麻。 所用药物含利多卡因,属麻醉类药物,一旦误入蛛网膜下腔,可迅速导致全脊麻,表现为呼吸、心跳骤停。患者注射后立即出现相关症状,与全脊麻的临床表现完全吻合,说明药物已进入椎管内。
3. 诊疗过程不规范,未履行风险告知。 高某某在治疗前未向患者及家属充分告知注射治疗的风险,也未签署任何知情同意书,病历记录缺失,违反诊疗规范。
4. 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家庭陷入困境。 患者突然死亡给家属带来巨大精神打击,且治疗抢救花费不菲,理应获得赔偿。
二、治疗人(高某某)观点
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其治疗行为虽有遗憾,但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具体抗辩理由如下:
1. 注射操作属于常规治疗,并非医疗事故。 高某某长期从事疼痛治疗,对颈椎旁注射有丰富经验,本次使用的药物及剂量均为常规用量,注射深度依据解剖标志控制,并无明显违规。患者出现意外属于罕见的并发症,不能简单归咎于操作过错。
2. 患者自身基础疾病与死亡有关。 患者年龄较大,既往有高血压、脑梗死个人史,尸检显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肌纤维断裂等,说明其心血管系统存在严重基础病变。在发生全脊麻后,基础疾病加重了抢救难度,对死亡后果也有一定贡献。
3. 抢救医院亦存在诊疗瑕疵。 某市中心医院在抢救过程中行胸外按压导致多发性肋骨骨折、胸骨骨折,虽为抢救必要措施,但骨折可能加重了病情,后续医院在抗感染、呼吸支持等方面是否存在延误或不当,值得探讨。但因未对医院提出主张,此项仅为减轻自身责任的抗辩。
4. 患方索赔数额过高。 高某某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认为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主张应根据过错程度、参与度合理确定。
【裁判结果(办理结果)】
本案在某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经多次协商,双方于2026年2月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约定如下:
1. 高某某一次性赔偿韩某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十二万元(具体数额隐去);
2. 赔偿款于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付清;
3. 韩某某家属收到赔偿款后,放弃就此事向高某某主张任何其他权利,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调解协议签订后,高某某按期支付了赔偿款,双方未再提起诉讼。案件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析研究】
本案是一起因注射治疗操作失误致患者死亡的典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虽未经诉讼程序而以调解结案,但其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医学问题及调解策略值得深入剖析。
一、医疗过错认定:解剖结构与操作规范的双重审查
鉴定意见是本案责任认定的核心依据。某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尸检报告清晰揭示了死亡机制:项部注射针道穿破硬脊膜,导致硬脊膜外、硬脊膜内出血,脊髓水肿,同时药物(利多卡因)进入蛛网膜下腔引发全脊麻。这一结论直接证明了两点:一是注射操作直接损伤了脊髓保护层(硬脊膜),二是药物进入了不应进入的腔隙。从解剖学角度看,项部棘突间穿刺若过深或偏离正中,极易突破黄韧带及硬脊膜。而本案中针道位置及深度均证实操作失误。
在诊疗规范层面,尽管目前对疼痛封闭治疗的注射深度并无绝对标准,但操作者应当具备基本的解剖知识,避免损伤脊髓。对于颈椎区域注射,一般要求使用短针头,进针不宜过深,最好在影像引导下进行。本案中高某某仅凭经验操作,未采取任何辅助定位措施,其注意义务履行不足,存在明显过错。
二、因果关系分析:全脊麻的直接致死性与参与度考量
全脊麻是局麻药误入蛛网膜下腔引起的严重并发症,表现为意识丧失、呼吸停止、循环衰竭,若不立即抢救,死亡率极高。本案患者注射后当即出现相关症状,证明全脊麻已经发生。虽然患者存在动脉硬化、高血压等基础病,但这些疾病仅在病情进展中起辅助作用,并未直接导致死亡。相反,全脊麻作为独立介入因素,直接触发了呼吸心跳骤停,后续的缺血缺氧性脑病、多器官功能损害均为其继发后果。因此,注射过错与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应为主要原因。
当然,患者年龄及基础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机体对缺血缺氧的耐受性,对死亡的发生有一定促成作用。但此种参与度属于责任比例裁量的范畴,并不影响因果关系成立。
三、调解方案的合理性:利益平衡与效率选择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1. 鉴定结论明确,责任清晰。 鉴定意见为患方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治疗人难以推翻,继续诉讼可能面临不利判决,故有调解意愿。
2. 患方诉求合理,但诉讼周期长、成本高。 患方虽索赔数额较大,但经过专业律师评估,诉讼存在不确定性(如责任比例认定、执行风险等),调解可尽快获得赔偿,避免陷入多年讼累。
3. 人民调解平台便捷高效。 在卫生健康局及调解委员会介入下,双方沟通顺畅,治疗人态度逐渐转变,最终达成一次性赔偿方案,既保障了患方权益,又使治疗人得以从纠纷中解脱。
4. 社会效果考量。 医疗纠纷往往牵动社会情绪,调解避免了矛盾激化,有利于和谐稳定。
调解金额虽未完全满足患方原诉求,但综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属于合理范围。调解协议明确“一次性了结”,为双方划定了终局,避免了后续争议。
四、案例启示
本案对医患双方及法律实务均具有警示意义:
对医疗从业者: 任何有创操作均须谨慎,尤其涉及脊髓区域时,必须严格掌握解剖层次,操作前应充分告知风险并留存记录,避免因“常规操作”而疏忽大意。
对患方: 发生不良后果后应及时封存病历、申请尸检定因,固定证据,为维权奠定基础。同时理性评估诉讼风险,适时接受调解,争取实际赔偿。
对律师: 在代理医疗损害案件时,应善于借助鉴定意见构建事实链条,同时把握调解时机,在证据优势时促成和解,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综上,本案是一起通过专业鉴定明确责任、借助调解高效解纷的典型案例,体现了法律与医学的融合、程序与实体的兼顾,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张小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