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员工入职时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的规定,公司要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问题来了,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多久?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时效有两种,二倍工资是属于哪一种?
这里的关键在于双倍工资差额是劳动系劳动报酬,还是说是特殊的补偿,不属于工资报酬。
很明显,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范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应适用普通一年的仲裁时效,即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起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比如员工2016年4月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在2018年4月届满,员工如果在2018年4月后才要求,则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来源:海南人力资源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