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雷某诉求深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正常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差额1195元。
【裁判要点】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7088号】一审判决X公司支付雷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正常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差额1195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问题。
雷某确认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2月16日期间放假,上述期间为春节期间,因为春节期间的假期与我国的文化传统、民俗习惯密不可分,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春节期间放假,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员工享有一定时间的无薪假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停工工资。
因此,X公司无需支付雷某放假期间的工资。
X公司已经分别支付了雷某2019年1月、2月的工资1751元、1454元,已经超过了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X公司无需支付雷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差额。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1099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刘艳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