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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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放假一个月,公司是否要支付停工工资

作者:刘艳敏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5日分类:劳动争议浏览:512次举报
2021-05-25

【基本案情】


  雷某诉求深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正常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差额1195元。


  【裁判要点】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7088号】一审判决X公司支付雷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正常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差额1195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问题。


  雷某确认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2月16日期间放假,上述期间为春节期间,因为春节期间的假期与我国的文化传统、民俗习惯密不可分,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春节期间放假,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员工享有一定时间的无薪假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停工工资。


  因此,X公司无需支付雷某放假期间的工资。


  X公司已经分别支付了雷某2019年1月、2月的工资1751元、1454元,已经超过了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X公司无需支付雷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差额。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1099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刘艳敏律师,法律硕士,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主要业务领域为劳动工伤、交通人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46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加盟维权、人身损害
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
1440120********46 工伤赔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加盟维权、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