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某在某银行开设了银行账户并办理了银行卡一张,2015年1月20日,孙某的银行卡通过POS机消费支出一笔款项,时间为上午10时5分,消费金额为8万元,消费地点为河南某商场,孙某收到上述消费的短信提醒后,立即电话挂失涉案银行卡,并到经侦支队报案,经侦支队立案侦查。另,孙某本人于当日9时30分使用涉案银行卡经POS机消费500元,消费地点为北京某商场。孙某现起诉某银行,要求其支付存款损失8万元及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被告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存款损失8万元及利息损失(以实欠存款数额为基数,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
律师分析:
1、孙某在某银行开设账户,双方据此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某银行负有保障储户银行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某银行应确保银行交易系统安全,并确保银行卡交易的可靠性。
2、孙某举证证明当日9时30分其本人持卡在北京消费;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其及时挂失,更于当日向公安机关就涉案损失报案。另,当日10时5分的交易发生在河南某商场。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涉案银行卡于2015年1月20日发生的异地消费并非孙某本人持真实的银行卡进行的交易;且孙某在得知银行卡发生非正常交易的情形下,及时挂失并报警,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
3、综上,在没有证据证明孙某对伪卡盗刷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认定某银行在履行储蓄存款合同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应承担孙某资金损失的责任。
律师建议:
一旦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如卡内剩余金额不高,建议立即在附近ATM机取款或附近POS机刷卡消费(以此证明异地取款或盗刷行为并非你本人持真实银行卡办理所致),并及时挂失和报警,同是告知开卡银行,以尽到及时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