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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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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妇女离婚后没有地方可居住

发布者:尤辰荣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747人看过

【案例一】

李某与王某结婚18年,并育有一女今年已年满15周岁。婚后,李某与王某一直居住在王某父母在王某结婚前所建造的房屋内。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为王某之父。

婚后王某以性格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并要求李某即刻搬离现居住的房屋,但给予李某一定的租房补贴。李某在法庭上情绪较为激动,她表示自己与王某结婚十八年,自结婚之后便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之中,如今自己已无其他住所可以居住,故一定要在这套房屋中居住到老,也不接受王某所给予的租房补贴。

【案例分析】

离婚案件中往往当事人对于“居住使用”的概念理解不清,对于房屋使用期限、对于正常的费用负担、范围等往往产生歧义,有些离婚妇女虽通过法院判决取得了房屋的居住权,但在居住之时往往得不到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可以及尊重,甚至房屋的所有权人会对其恶言相向。法院在执行此类生效判决时困难极大,并会因此产生许多新的纠纷。

故,为能避免离婚后产生不必要的许多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婚前或婚姻存续阶段对双方财产进行公证。亦可在发生矛盾之后双方和平自愿协商。

【案例二】

张芳,40岁,与赵明结婚12年,育有一子已满10周岁。家有三层老屋一间,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权人为赵明,土地证取得时间为婚前。

赵明起诉离婚时要求张芳离婚后搬离住处,但张芳表示,虽然土地证是赵明婚前取得,但房屋是双方婚后所建,应该对房屋予以分割。

法官说,本案“因宅基证是男方在婚前取得,女方无权分割该房产。”

【案例分析

以上这种情况多见于农村之中,妇女在嫁过去之前男方家庭早已准备好了新房供她们使用,而女方则在家相夫教子,少数人有自己的工作,但薪水却十分的微薄,仅用于正常的生活开支。

这类案件中女方往往最终结果便是,她们均没有自己的房屋居住。同时伴随的由于没有居住的房屋以及稳定的工作收入,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也难以争夺。

我国婚姻法虽能保障多数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但对于一些风俗习惯,尤其对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旨在能逐步地真正意义上实现男女平等。

案例三】

潘某,35岁,与陈某结婚8年,育有一子已满6周岁。家有一间五层楼房,系陈某婚前所建,土地证上登记的也是陈某的名字。

潘某称陈某与他人合伙办有厂房,自己从不参与经营活动,只在家相夫教子,平时支出全由陈某提供。

陈某两次起诉离婚,潘某均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陈某资产所在。陈某也否认自己有相应资产,并且在起诉时还要求女方共同抚养儿子,由女方承担一半的抚养费用。

潘某表示,自己离婚后根本没有住所和收入,但是也不想再在陈家呆着。最后双方调解离婚,潘某不支付抚养费用,收拾自己的东西后离开陈家。

【案例分析

根据高院出台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陈某与潘某居住的房屋是在婚前所建,并为陈某所有,故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的房屋潘某无权要求分割。

评论】

近年来农村离婚案件与日俱增,而相较于一般的案例,农村离婚案件有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了能够更好的生活便外出打工,长期分居,在这样情况下有可能出现第三者,亦或是夫妻感情由于长期分居无法维系而出现破裂。这类案件的比例与日俱增。

其次,当事人对于法律意识并不高,当感情问题时不懂得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运用其他方法处理,这使得矛盾更加激烈,又加之传统思想的影响双方也无法进行沟通。或许有时会产生家庭暴力,使得问题更加难以解决。

再者,农村婚姻往往是父母一手操办,夫妻之间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夫妻之间难以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这也是导致离婚率不断上升的原因之一。

最后,举证困难亦是这类案件主要的特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当事人双方应当是最清楚不过的事情,但双方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往往不外露,故身边的人也不清楚双方是否发生婚姻问题,举证较难。

在农村如此案例屡见不鲜,同时有些时候还伴随着家庭暴力,为了能够减少这类案件的发生,对于农村的法律宣传并不可少,使其能够在发生问题之时,能用法律解决问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婚姻观。

本文来源:上海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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