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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一行绑架索钱财未果却获刑

发布者:尤辰荣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624人看过

【案例】

张某伙同成某、福某、北某(另案处理)等四人,驾驶一辆小轿车四处寻找目标林某,抢走林某手机、摩托车钥匙以及现金5元。接着四人带林某至偏僻处,强迫林某打电话让其家属送4万元交给张某。当成某、张某先后去取赎金未果,福某与北某察觉林某家属可能报警,便又以林某裸照为由,威胁林某回家向其银行账户存入3万元,不然会将该照发上网,随后便放了林某。但最终四人未能得逞,警方抓获四人。近日,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张某有期徒刑5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绑架罪的既遂条件,首先,必须满足绑架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主观上明知自己绑架他人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施了绑架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其次,绑架罪不以获得的赎金多少为成立犯罪的要件,而只要实施了绑架的行为便成立犯罪。最后,法院在审判中会充分考虑犯罪分子是否犯罪情节轻重,确有悔过,在案件中所起到何种作用等,做出最终的判决。

本案中,四名被告并未从林某及其家属处获得赎金,但四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林某至偏远地区,并让林某让其家属送4万元到指定地点,该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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