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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内所写的借条,应当偿还吗

发布者:尤辰荣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593人看过

【案情介绍】

原告葛某与被告谷某于2005年3月5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15日原告书写内容为“今借到葛某伍万元整,两年后归还”的借条,由被告签名确认。

2012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离婚。原告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内,没有对夫妻财产所有制作出特别约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已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债权和债务的处理作出约定,但未提及本案所诉的借款。

现原告持被告于2011年5月15日签名确认的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无果的情况下,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谷某向原告葛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律师分析】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的规定看:“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之间婚内借款如何处理问题的规定。

从本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的性质来看,作为民事主体,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了作为借款来源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而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同外,在本质上并无同,应当属于民事借贷行为的范畴。而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夫妻之间借贷的禁止性规定,故夫妻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借款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适用法律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

考虑到婚姻家庭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夫妻之间借款可能仅有口头约定,并未有书面协议,对于如何还款、何时还款、偿还金额等可能均无具体约定,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可以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令借款方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一半的补偿。这样的处理也是对夫妻双方借款协议订立时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至于归还的金额是“借款数额的一半”,是基于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持借条向本被告主张偿还借款5万元,被告否认借款实际发生,但未就此提交证据证实,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对于借款的来源,应认定5万元系原告用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被告。由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作为借款使用人并未能举证证明所借款项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数额的一半。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因为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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