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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XX与河南XX公司、孙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阳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7日|分类:综合咨询 |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严XX,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院内东XX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1905315Q(1-1)。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被告:孙XX,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严XX与被告河南XX公司、孙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严XX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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