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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X与夏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阳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7日|分类:综合咨询 |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彭XX,男,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夏XX,男,汉族,1996年5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XX。
原告彭XX与被告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彭XX于2019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XX的撤诉申请系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XX撤回对被告夏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彭XX负担(原告彭XX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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