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民政部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 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提交的材料: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2.身份证;3.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一方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两本结婚证均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登记(发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