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法条沿革】
旧法《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将旧法的一款拆分为两款,实质变化无。
【法条解析】
本条规定的是祖与孙的抚养赡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或者赡养义务需满足下述法定条件:1、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其子女无力赡养2、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能力3、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且生活困难却有接受抚养的必要;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困难却有接受赡养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