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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义务

2020年12月10日 | 发布者:王浩然 | 点击:48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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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沿革

     旧法《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将旧法的一款拆分为两款,实质变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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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析


     本条规定的是祖与孙的抚养赡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或者赡养义务需满足下述法定条件:1、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其子女无力赡养2、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能力3、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且生活困难却有接受抚养的必要;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困难却有接受赡养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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