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2018年1月3日入职某公司,入职后一直未签劳动合同,2018年11月2日被某公司辞退。李某就未签劳动合同于2019年4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案件争议焦点:
李某主张的请求是否已经过仲裁时效?
律师观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李某主张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在2019年11月2日前提起仲裁向某公司主张上述权利。李某于2019年4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法律条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