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系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现同岗位的同事工资高于自己,认为公司存在同工不同酬情况,故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庭审中,李某提供了自己和同岗位同事的工资单,最终仲裁没有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观点:
“同工同酬”是指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享有同等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在适用时要综合考虑劳动者自身的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工作积极性、身体条件、发展潜力等各种差异,允许用人单位根据每个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确定劳动报酬的分配比例。李某提供了其与其他两名职工的工资明细清单,但该三份清单仅有工资总额,并没有工资具体构成明细,不能证明公司未同工同酬。
律师说法:
同工同酬是指具有相同技术水平、相同工作能力、相同工作经验的劳动者,首先应是同一时间段,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从事相同的工作内容,取得相同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果,一般应获取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的适用条件:
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3.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