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张某于2015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2019年12月1日申请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索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求某公司被告支付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9660元。后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均未支持张某的请求。
法院观点: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即2016年1月1日开始起算。现原告就该主张于2019年12月1日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时效,据此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属于惩罚金,不属于劳动报酬。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