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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用工指南

2020年02月13日 | 发布者:王浩然 | 点击:102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疫情期间企业用工指南目录一、职工在家办公期间工资支付标准二、劳动者被隔离情况下的工资支付问题三、延长春节假期与灵活安排用工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四、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职工自行隔离的14天,企业是否应支付工资五、因政府采取紧

疫情期间企业用工指南

目录

一、职工在家办公期间工资支付标准

二、劳动者被隔离情况下的工资支付问题

三、延长春节假期与灵活安排用工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

四、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职工自行隔离的14天,企业是否应支付工资

五、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的情况下,职工待遇如何确定

六、在预防救治工作中染病的职工认定工伤相关问题

七、职工被认定为工亡之后,有哪些赔偿

八、疫情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九、对不愿意复工的员工,企业应如何处理

十、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员工因为疫情拒不复岗,企业如何处理

十一、企业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员工是否有权拒绝


一、职工在家办公期间工资支付标准

1月29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沈阳日报发布《“新型肺炎”流行期间企业依法劳动用工操作指南》

在职工自我隔离期间,为避免疫情传播,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选择允许职工在家办公的方式,该情形下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单位不得以缺勤或旷工为由扣发或减发工资。

二、劳动者被隔离情况下的工资支付问题

1月29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沈阳日报发布《“新型肺炎”流行期间企业依法劳动用工操作指南》

职工被隔离尚未确诊前,该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由单位正常发放工资,相关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受影响。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疫情影响春节延长假期、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解答》(2020年2月1日发布)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

根据北京市人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同时,劳动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劳动者医疗期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于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或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病人、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劳动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三、延长春节假期与灵活安排用工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疫情影响春节延长假期、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解答》(2020年2月1日发布)

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6号)要求,除《通知》中规定情形外,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即企业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1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中规定的企业发放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810元,二档标准为1610元,三档标准为 1480元,四档标准为13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8.3元,二档标准为16.3元,三档标准为15 元,四档标准为13.2元。


四、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职工自行隔离的14天,企业是否应支付工资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从外地返岗工作的人员先自行隔离14天。在14天里,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或者调休,需要依法支付工资。 

五、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的职工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人员的工资待遇不适用此项政策。

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2020.2.2

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有1名职工在家看护,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六、在预防救治工作中染病员工认定工伤相关问题

1月29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沈阳日报发布《“新型肺炎”流行期间企业依法劳动用工操作指南》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工作人员”指的哪些人?从文件的上下文理解看,应做狭义上的解释即“预防和救治”工作类别的人员,如医院护工、治疗机构秩序管理人员、救护车司机等。故如果所在城市疫情严重,被抽到隔离社区值班,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不是医护相关职业,单位通知复工后因工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从现行法律及相关文件来看,是不支持认定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能认工伤的,一是职业病,职业病有目录。二是突发疾病,突发疾病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满足48小时内死亡。

复工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是工伤?

答:不是。

《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六款规定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职工被认定为工亡之后,有哪些赔偿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0.1.17发布),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

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2359元×20=847180元。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八、疫情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疫情影响春节延长假期、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解答》(2020年2月1日发布)

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九、对不愿意复工的员工企业应如何处理

人社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及工资支付12条意见》2020.2.7

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员工不主动复工,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⑴通知。可以通过邮寄,电话,短信,微信和电子邮件等形式,保留相关证据,证明单位已经通知员工复工。

⑵再次通知。通知方式同上,通知大致内容为: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通知你复工。你未按时复工且未回复,未返岗已构成严重违纪。如有正当原因请告知公司并提供证明,如仍不按时出勤,或不履行相应请假手续,单位可以按严重违章解除劳动合同。

⑶如两次通知后员工无正当理由仍未出勤,通知工会,然后可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现在疫情防控之下,很多城市暂停公共交通运输,使得不少员工返岗确实存在困难。这个时候的处理方式为:企业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或者优先与员工协商安排年休假、采取轮休轮岗方式,先休息后上岗。

十、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员工因为疫情拒不复岗,企业如何处理

可以作出违纪处理。只有符合延迟复工的通知规定的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或其他例外情形的企业,才可以不执行延迟复工的规定;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员工没有合理的理由而拒绝的,企业可以按照规章制度作出违纪处理。

十一、企业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员工是否有权拒绝

很多省市已经出台文件“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如非上述除外企业要求员工2月9日前复工,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如企业强行要求提前复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企业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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