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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曾患传染病或者曾疑似传染病员工的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也就此问题做出了解答“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因政府规定延期复工,企业规定员工在家办公,是否支付劳动报酬?
答:
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正常安排工作,也是工作形式的一种,应该正常支付劳动报酬。
因政府规定延期复工,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工资?
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被隔离人员工资如何发放?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如何确定工资待遇?
答:
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的解答是“因政府采取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问题三的解答。
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企业要求有关职工(正对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工作岗位人员、高风险人员)延期返岗,如职工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也可参照问题三的解答确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