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兰山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该起案件虽然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但是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了缓刑。
案情经过:
田某因其表妹与龙某发生交通事故,带着朋友韩某某到现场“助威”,并对龙某进行殴打,后龙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田某多次托人与龙某协商赔偿,龙某态度强硬,表示:绝不谅解,要么给60万元,要么田某蹲监狱。
兰山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此事因生活中小事引起,且田某已认罪、悔罪,尽管家境一般,仍积极赔偿,将远高于赔偿数额的8万元赔偿款交予法院,对田某依法从轻处罚,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
王律师提示:
打官司不是斗气,要理性维权。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在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相应法律规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但没有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取得谅解的,检察机关在考虑如何从宽时要有所区别。对因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不能满足被害人不合理要求,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