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了几个月的一个刑事案件,这个月就要开庭了。根据习惯,开庭前我都会去会见一下我的当事人。
冬日的清晨十分寒冷,因为当事人关押在外地,我早早的就驱车前往看守所,以保证会见的时间。“姐,我就知道你这两天会来,我有预感,今天还和狱友说我的律师会来呢。”小姑娘那双灵动的眼睛兴奋的看着我。小姑娘95年的,正是花一样的年纪,却在这冰冷的看守所里呆了几个月了。和小姑娘聊了聊案情,又问了问她的近况,谈了谈她家里父母的情况,转眼就已经到了中午休息时间,“不管最后结果怎样,我会尽我最大的能力给你辩护,出来后好好生活,你还小,有太多可能。”临走前我对小姑娘说,我能看见她的眼里满含泪水。
一个刚刚毕业一年的孩子,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外出打工,却不幸进入了一个传销组织,生活阅历的不足,法律意识的单薄,使得她走到了今天这一步。那么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很多人根据法条的字面意思理解认为只有公司法人或者领导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实是错误的。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文末,我想告诉那些已经步入或者将要步入歧途的人:人生没有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