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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

2017年09月08日 | 发布者:王浩然 | 点击:96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昨天刚刚调成一个劳动争议的案子,结果很是圆满。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我发现劳动者维权之路上存在很大的误区,所以在这里和各位分享一下个人见解。    这是一个阳光明媚的早上,早早的梳妆打扮,准备出门。一个电话打进来:“喂,请

  昨天刚刚调成一个劳动争议的案子,结果很是圆满。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我发现劳动者维权之路上存在很大的误区,所以在这里和各位分享一下个人见解。

  

  这是一个阳光明媚的早上,早早的梳妆打扮,准备出门。一个电话打进来:“喂,请问是王律师吗?”“您好,是我,请讲。”“我们公司总部在北京,我是沈阳办事处的负责人,有个劳动的官司想请你来打,你什么时候方便见面谈,最好今天,因为这个案子后天就开庭了。”“好,我上午有庭审,下午吧,在所里见面,律所在。。。。”

  

  下午约定时间,当事人准时到达,因为开庭时间比较近了,没有太多寒暄,当事人直奔主题:“我们公司成立23年了,这个劳动案件是全国首例,没经验,就全权委托你了,开庭时北京总部的HR会来,总部很是重视。”拿过申请书,很是震惊,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多达12条,而且了解到是在没有律师指导的情况下自己填写的。

  仔细阅读后,我发现仲裁请求虽然多达12条,但是有几条是肯定不支持的,此时我心里已经有了方向,告知当事人我的庭审安排。很多人会问,既然劳动者已经写了仲裁申请,仲裁院也已经受理,那么为什么仲裁员会不支持呢。因为现在的劳动仲裁是立案登记制,立案只进行形式审查,所以不管劳动者写的申请是否合理都会受理,但是到了审理阶段,是实质审查,会审查各项请求是否合理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了仲裁院的审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不出我所料,劳动者在庭审中觉得自己的所有请求都是合理的,致使调解过程及其艰难,经过两次庭审,最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庭后劳动者也很是感激,我问他为什么能写出这么多请求事项,他说“为了打这个官司我研究法条研究了三天三夜,结果发现自己理解的还是片面的”。

  很多劳动者觉得自己为公司付出那么多,公司应该给付精神损失费等等,可是情、理、法是不一样的,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以免走更多的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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