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5日姚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2015年9月15日某科技公司以姚某在职期间存在违法违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某科技公司有权根据《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不予发放离职补偿金,姚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补偿金,仲裁、一审、二审均支持姚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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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观点
2015年9月15日某科技公司与姚某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内容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该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某科技公司和姚某均具有约束力。某科技公司提供的其余证据难以证明姚某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具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事实,应当向姚某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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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观点
某科技公司提及的姚某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其他违纪行为,与其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并不构成对等的权利义务,某科技公司应该向姚某支付补偿金。
律师提示
现在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都是企业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现在法律认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理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企业在协议中作出免除其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样的条款会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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