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2015年5月25日入职原告处任公司人事行政经理一职,全面负责公司的人事行政工作。被告入职时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了婚姻情况及工作经历。2017年3月7日,该公司以陆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以陆某入职时隐瞒婚姻状况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陆某行为构成欺诈,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陆某入职时隐瞒婚姻状况,是否构成欺诈?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被告作为人事部员工,其婚姻情况并非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对此不负告知义务,隐瞒婚姻状况不能构成欺诈,综上,原告主张双方劳动合同无效,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由此可知,劳动者隐瞒的事实或伪造的情况,应当与工作内容及是否胜任相关工作直接相关。本案中,陆某的婚姻状况与其任职的人事部岗位工作并没有直接关系,也不会造成相关冲突,陆某对其婚姻情况并不负有告知义务,陆某在该公司工作多年,公司并无证据证明陆某因结婚而导致无法胜任相关工作,因此陆某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