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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后反悔,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2023年07月28日 | 发布者:王浩然 | 点击:21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介绍2019年9月2日,田某某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30日,田某某担任仓储部库房管理员一职,2020年7月20日,田某某从公司离职,双方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的劳动


案情介绍

2019年9月2日,田某某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30日,田某某担任仓储部库房管理员一职,2020年7月20日,田某某从公司离职,双方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的劳动合同于当日终止。该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双方在此确认,甲乙双方已结清工资、绩效、奖金、提成、加班费、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带薪年休假补偿、福利及其他应付费用(款项)等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田某曾于2020年8月20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支付:1.2019年9月2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周六日加班费用差额2000元;2.2019年年终奖金2000元;3.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工资4000元;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5.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话费补助150元。现田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8522.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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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劳动者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后反悔,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法院判决

田某某和公司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田某某和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中确认关于工资、加班费等应结款项已结算完毕,双方不存在争议,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也显示公司已支付田某某加班费,且双方签订的协议关于加班费的部分也不存在显失公平或者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情况,故对田某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解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田某某需要举证证明其在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在此律师提醒各位劳动者,如果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签订的协议,要及时保留证据,为以后维权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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