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财产是否返还?
2023年06月07日 | 发布者:王浩然 | 点击: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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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本案情 李先生和文女士通过网上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后双方因无法调和的矛盾分手,双方交往期问互有经济往来,银行转账记录显示文女士向李先生转账共计22.6万,李先生累计向文女
李先生和文女士通过网上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后双方因无法调和的矛盾分手,双方交往期问互有经济往来,银行转账记录显示文女士向李先生转账共计22.6万,李先生累计向文女士转账27万元。分手时,在文女士要求下,李先生出具20万元欠条一张并承诺给予补偿,后李先生未向文女士支付该笔款项。文女士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
恋爱期间,能否单凭转账记录成立民间借贷?一方表忠心、给补偿的欠条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先生和文女士互有转账记录,但文女士无法证明各笔转账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文女士提供的欠条,该欠条的形成时间与李先生提交的与文女士的聊天记录中分手时间一致,聊天内容中显示双方对该欠条的形成原因系李先生对文女士的补偿,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法院遂判决驳回文女士的诉请。
对于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涉案款项究竟属于“赠与行为”还是“民间借贷”的争议,对此应根据赠与及借贷的构成要件结合相关证据对财产性质进行认定。恋爱关系中,男女通过互赠礼品表达情感为人之常情,对于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费等小额财产的给付以及“520”、;“521”、“1314”等具有表达爱意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通常认定为一般赠与,财物交付后,赠与合同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赠与人无权要求退回。
对于房、车等贵重财产及大额转账,应根据行为时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确定行为性质,如双方之间存在婚约,通常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一旦双方分手,涉案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双方之间不存在婚约,且行为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属赠与,司法机关通常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结合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