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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在读期间抚养费该如何认定?

2023年06月02日 | 发布者:王浩然 | 点击:14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基本案情张某、李某系李某甲的父母,2012年12月31日,因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李某甲(女)9岁,由张某抚养;李某乙(男)7岁,由李某抚养;两个小孩的所有费用由男方承担。离婚后,李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负担了李

基本案情


张某、李某系李某甲的父母,2012年12月31日,因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李某甲(女)9岁,由张某抚养;李某乙(男)7岁,由李某抚养;两个小孩的所有费用由男方承担。离婚后,李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负担了李某甲大部分生活学习费用至李某甲高中毕业且年满十八周岁,之后未再支付过李某甲生活学习费用。李某甲母亲张某支付了李某甲高中期间部分生活学习费用,并在李某甲考上大学后支付了李某甲大一学杂费及其他生活费用。李某离婚后另行重组家庭并生育一幼子,目前李某经营一家门锁店生意,李某甲办理了国家无息助学贷款。现因张某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李某甲大学期间开销,李某甲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支付其大学学费及生活费至李某甲经济独立为止。

争议焦点

父母是否负有给付已成年在读子女抚养费的义务?


法院裁判

本案终审法院认为,就我国人情伦理及社会习惯而言,大多数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愿意供养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从道德层面来讲,作为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也应对尚在接受高等教育,一时还无法独立承担自己生活、教育开销的成年子女承担抚养责任,帮助孩子完成学业。但依法律的规定,父母为已成年子女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只是基于情义与道德,而非具有强制性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李某将李某甲抚养至成年,李某尚有两子需要抚养,其中幼子不足一周岁,李某提出其已不具有负担能力,且本案亦无证据证明李某具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不宜强制要求李某继续承担李某甲大学期间的学费与生活费。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当代青年应独立自强,李某甲目前已办理了国家助学货款,能够弥补在校期间各项费用不足,客观而言,李某甲完全可以通过勤工俭学等方式获得生活费。根据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给付李某甲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错误,应予以纠正。

案例


解读



关于成年子女在读期间抚养费问题的认定,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我国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正常情况下,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至孩子成年为止,成年在读子女不属于父母应履行抚养义务的范围,也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此,父母对成年在读子女不负有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子女在完成高中学业且成年之后,仍会进入大学继续接受高等教育,此时子女尚未独立生活,靠课外时间勤工俭学很难负担大学各种费用,缺少父母帮助将面临现实困难。解决此类案件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综合考虑父母经济水平与负担能力,子女独立生活能力,国家社会救助金额以及子女在读地区的消费水平等各项因素后具体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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