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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大额借贷,频繁转账给另一方,是否为夫妻共债?

2023年05月25日 | 发布者:王浩然 | 点击:46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摘要  鲁某与刘某系前夫妻,鲁某在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案涉债务金额巨大、笔数多、跨度长达多年,由鲁某的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知,鲁某自2017年2月21日至与刘某离婚前分多笔


案情摘要

    鲁某与刘某系前夫妻,鲁某在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案涉债务金额巨大、笔数多、跨度长达多年,由鲁某的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知,鲁某自2017年2月21日至与刘某离婚前分多笔向刘某转款共计500多万元,现鲁某无力还款,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请求鲁某与刘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债,刘某应否就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判决书

法院认为,本案中,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刘某对鲁某所负的债务知晓,且刘某自认之前与鲁某共同经营小贷公司。另查明鲁某自2017年2月21日至离婚前分多笔向刘某转款500多万元,本案刘某对为何转款及款项的性质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不能仅以案涉债务的金额超出了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将其认定为鲁某的个人债务,应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及案涉债务金额大、笔数多、跨度长达多年,鲁某、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巨额资产(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奔驰汽车、别墅、温泉住房等资产)等情形将案涉债务认定为鲁某、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二、虽仅夫妻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于情形三中“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负债金额与消费形态的匹配程度、借款原因、夫妻关系稳定程度、债务发生的时间、家庭经济状况、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资金流向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虽然鲁某举债金额高达数百万,但该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内关系稳定存续期间,其配偶对此知情,且鲁某、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高级轿车、别墅等巨额资产,综合各因素认定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条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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