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对情侣在同居4年后分手,男方认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女方独自出钱买的房、车位,自己也有一半份额,并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多年前小花来杭州打拼,经人介绍认识小李,两人开始同居,同居期间小花用自己挣的钱在杭州买了一套房子和车位,登记在小花一人名下。因为小李不上进,小花提出分手,小李要求小花返还彩礼并且分割一半财产。
彩礼钱要不要还?
同居期间女方买的房子与车位是否为共同财产?
关于彩礼钱,小李找来亲属作证,小李舅舅说,据他所知彩礼说好6万元,但实际分两次共给付了4万。
关于另一个争议焦点,小李认为,两人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他除了负责打包、送货等体力活,还在家中买菜做饭、缴纳物业费等,所以属于共同经营,产生的收益为共同所有。
小花则给出不同的说法,小花在认识小李前就和朋友合伙做服装批发生意,小李来杭州后一直没稳定工作,她便让小李来店里打包并给小李发工资,直到小李转去做网约车司机,因此小花认为小李所谓的共同经营并不存在,小李提出的两个诉讼请求都应依法驳回。
对同居期间一方获得的财产另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共有所有的权利,如果一方做生意,另一方共同经营或者实际出资经营或者对经营事项具有决策权,则同居期间收入才会认定为共同所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