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丽丽是一个全职太太,一次闺蜜聚会时,闺蜜告知自己的丈夫在外面另有家庭,已经同居将近半年之久。丽丽怒火中烧,回家与丈夫理论,丈夫也没有否认,丽丽不想结束这段婚姻,但是又咽不下这口气,她上网查询发现《民法典》规定了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于是丽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给付损害赔偿,法院给与的回复是不予受理。
丽丽很不解,为什么网上查到了《民法典》规定了这一权利,但是起诉至法院,法院却不予受理呢?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关于如何适用,应该区分不同情况: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起诉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二审时提出的,法院应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如果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又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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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很多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第一反应是搜索网页,但是网络回复很多时候并未完全了解案情也不能及时沟通,信息不对称,回复不全面不准确,反而会产生误导,建议电话或者面谈专业律师进行一对一详细咨询,以免影响维权。